近期,东北、华北、黄淮等地出现极端降雨,多地出现居民被困和人员伤亡情况,全国各地救援力量迅速集结,驰援防线救灾一线,全力投入防汛救灾工作。在当前全国齐心聚力、携手救灾的特殊时期,个别网民编造传播涉灾情虚假信息、挑动地域对立歧视,严重扰乱网上舆论秩序,干扰妨碍抗险救灾工作。为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网络秩序,全力维护全国上下万众一心、全力救灾恢复、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的网上主旋律,切实成为防汛救灾的参与者、助力者,现发出如下倡议:
一、自觉抵制违法有害信息网上传播
1.坚决抵制违法有害信息。不制造、不听信、不传播涉灾救灾违法有害和负面不良信息,不以讹传讹,不煽风点火,不随意传播无出处、无证据的举报、泄露隐私、个人攻击、不良言论等内容。
2.严管信息发布账号。强化对账号信息的人工审核和资质认证,严防假冒仿冒党政军机关、新闻媒体、地方政府和用户账号,严控不符合资质认证要求并从事专门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自媒体"账号,严禁操纵"自媒体"账号矩阵发布传播涉灾救灾违法和负面不良信息。
3.严管信息发布内容。用户发布新闻信息,要按照有关规定标注信息来源;自行拍摄信息,要逐一标注拍摄时间地点;使用技术生成信息,要打上技术生成标签;引用旧闻旧事的,要说明事发时间地点;发布含有虚构演绎内容信息,要加注虚构演绎标签;平台对存疑或谣言信息,将标记争议、谣言标签,并按规定采取限流、辟谣、禁言等处置措施。
二、坚持对违法有害信息"零容忍"
4.增强网络文明意识。树立正确的网络道德观,主动抵制和举报各种网上违法犯罪和低俗不良行为,坚决同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全力维护国家、社会、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5.强化舆论正面引导。通过平台公约、用户协议完善对粉丝数量和营利权限的管理措施,对违法违规账号,将视情采取关闭禁言或者限制、禁止新增粉丝以及清空全量粉丝等惩戒措施;对多账号联动蹭炒防汛救灾热点话题、敏感事件进行恶意营销的用户账号,将取消或严禁赋予营利权限。
6.积极营造健康网络舆论生态。对"自媒体"账号,将显著标明所属MCN机构,对利用签约账号联动炒作、多次出现违规行为的MCN机构,将采取限制营利权限、限制提供服务、入驻清退等处置措施。
三、积极发动发挥网络平台的正能量
7.建立健全监督举报。鼓励用户参与平台信息内容管理,收集并举报违法有害信息,发现并揭批谣言和虚假信息,主动向监管部门提供相关线索,并配合调查和处理,最大限度消除负面影响。
8.积极协助求助求救。主动搜集群众网上求助求救线索,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筹指挥下,配合有关部门全力开展救灾救援工作。
9.坚决曝光违法犯罪案例。大力加强违法违规用户处置和账号曝光力度,开设警示教育专栏,定期发布违法违规用户典型案例,提醒警示用户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平台公约和服务协议,加强自律自治。 信息来源http://www.ismx.cn/content-28-87680-1.html |
操作事件 | 积分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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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成功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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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认证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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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推广 | 一个会员增加积分100 |
每日签到20积分,推广一个用户注册得100积分。
具体在会员面板查看及了解。
招聘职位、职数
1、郑州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3名;
2、郑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3名;
3、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名;
4、郑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3名;
5、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3名;
6、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3名;
7、郑州公用事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2名;
8、郑州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名。
招聘范围、资格条件和薪酬待遇
招聘范围:
面向全国大中型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及全国大中型非公有制企业,全国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符合条件的人员招聘。
大中型企业标准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执行。职位要求:
具有经济、管理、金融、财务、工程建设等方面专业知识并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熟悉投融资业务、土地储备及一级开发相关政策法规,掌握城市基建发展动态、方向;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和大型企业集团组织和运作模式,具有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战略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和市场应变能力;熟悉资产重组并购、公司上市等资本运作规律和模式,具有较强的资本运作能力和开展投融资工作能力,以及较强的资源整合、产业开发及营运管理能力。资格条件:
报名人员应当具备所应聘职位的基本条件,并符合年龄、学历和任职资格条件等要求。具体要求详见《郑州市公开招聘市属企业高管人员简章》。
《郑州市公开招聘市属企业高管人员简章》等详情请登录“郑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zhengzhou.gov.cn/)查看。
薪酬待遇
聘用的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待遇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标准依据郑州市国资委制定的投融资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细则。 对符合《郑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待遇。
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按照网络报名、资格审查、初选、面试、组织考察、体检、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报名时间和报名方式
报名时间:
2013年10月23日8:30至2013年11月8日17:00。周六、日不休息。报名方式:
统一实行网络报名。报考者可登录“郑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zhengzhou.gov.cn/)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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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马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公告
义征〔2011〕2号
根据国防部征兵办公室通知要求,对参加2011年入伍应征的高中毕业生实行网上预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上预征范围
当年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男性应届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下一年毕业的学生,完成所有课程学习,除参加毕业实习和社会实践外能够毕业的,纳入网上预征范围。
高中往届毕业生,也可参加网上预征。
高中毕业生参加网上预征的年龄要求,年满18至21岁。本人自愿报名应征的,可放宽至年满17岁。
已参加过兵役登记的高中毕业生,可同时参加网上预征。
二、网上报名办法
网上预征系统的网址是:http://zbbm.chsi.com.cn 或http://zbbm.chsi.cn 。高中应届毕业生在7月中旬前,下一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在征兵开始前,登陆网上预征系统填写报名信息,符合条件的在线打印《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中往届毕业生在征兵开始前登陆网上预征系统填写报名信息,符合基本条件的在线打印《应征男青年网上报名登记表》。
三、有关要求
网上报名结束后,市征兵办网上统一下载预征报名人员花名册,通知报名人员参加征兵初审初检。参加初审初检时,预征报名人员将网上在线打印的登记表交初审初检工作人员。参加网上报名预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优先征集。
四、咨询电话:
0398-6872720 6872724 6872729
义马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
三天内不得发布同样的信息,不能同时发布两条同样的信息,不能随意选择板块就发布,比较你出租房子,不能跑到卖房子的区域发布。
特此通告!
由于恢复义煤集团网络访问,导致数据未能成功恢复,导致很多用户信息丢失,我们今天成功恢复并更换了新的服务器,速度得到了很大提升。
义马信息港于2010年12月24号服务器故障,现在已经恢复正常。给您带来不便,请您谅解。
有什么问题请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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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信息已经全部删除,请大家重新发布!
义马信息港屏蔽各种非法关键字,发布信息时请文明用语。本站不定期审核未发布成功的信息,请不要重复发布。
以下是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第九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第十四条 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
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
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
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
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
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
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二十一条 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完)
一、市长信箱基本职责
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三门峡市[各区/县(市)]行政机关工作的批评、意见、建议、求助、咨询,向有关责任单位交办和转办群众反映的问题,反馈处理结果,及时向市政府提供有关的信息。
二、市长信箱受理范围
1、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登记和颁发许可证、执照等证照的投诉;
2、对违法进行行政收费的投诉;
3、对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强制执行措施的投诉;
4、对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投诉;
5、对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帮助解决直接影响群众工作生活的有关问题的求助、咨询;
7、属于行政部门应当处理的其他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投诉的其他行政行为。
三、反映人须知事项
1、投诉对象明确,投诉内容真实、客观、清楚,不得歪曲或捏造事实;
2、如实填写姓名、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家庭地址;
3、投诉类需要保密的,请注明“保密”;
4、反映人个人信息需要保密的,请在信件正文末尾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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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号
天气凉了注意保暖,义马信息港在这里祝福您,健健康康,快快乐乐。